1)第三十一章 听民意县太爷坐镇 议拆迁诸议员针锋_命运的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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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问中华帝国的官员,做官是不是一件有利可图的事?年轻气盛的少壮官员或许会直接瞪眼宣称“吾乃民之公仆”。世故的清流或许会高唱“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奸佞宵小之辈或许会笑而不语。可如果问他们做官是不是一种负担?估计所有的人都会毫不犹豫的点头。至少此刻端坐在上海县议事堂的知县应廷吉就深有感触。

  有道是一朝天子一朝臣,可这中华朝不但换了“代”,就连中原沿用千年的“制”也给一并给改了。历来中国地方官员的职责就两项,一是判案;二是收税。如今的中华朝“判案”已不再由县太爷来管了。老百姓要打官司直接去司法院找县丞法官击鼓鸣冤去。再来就是“收税”。随着时代在发展,税收的结构亦在潜移默化中发生着变化。像上海县这种新兴的商业市镇,作为主税的土地税已不再是税收的主要来源,取而代之的是市税、科税等辅税。如此一来,县衙收税的方式当然也得跟着改一改了。由于商会、行会乃是市镇工商业的主要组织。于是乎,商会和行会便当仁不让地承包了市镇的税收,开始替衙门征起税来。这样一来,衙门可以很容易地利用商会行会对私营业主、手工业者征收各种捐税。同时,对私营业主和手工业者来说,他们也可以就此免除官员的额外勒索。

  若说这“案子”人家帮着审了,“税赋”也有人代着收了,县太爷还要有什么事好操心的呢?整日坐在衙门大堂无所事事,照拿俸禄的工作,怎么算是一种负担呢?可惜事与愿为,这些父母官们的日子并没有老百姓想像当中的那么惬意。原因很简单,中华帝国地方长官的职责本就不止判案和收税这两项。

  在明朝一个标准县衙,一般设知县1人,掌理全县政务。署内设吏房、户房、礼房、工房等办事机构;置皂班、壮班、快班等差役,负责站堂、行刑、催、捕、传、递等事。知县佐治官职:设主簿1人,掌军事、治安;典史1人,掌缉、捕、监、刑;县丞1人,掌粮马、税收、户籍等;教谕1人,主持文庙祭祀,管理县学;训导1一2人,协助教谕教诲县学生员;后又增设管河县丞1人,(氵+加)河同知1人。城镇营防官职先后设守备、把总、千总、都司等。其他杂职,如驿丞、闸官、总捕分府等,时设时裁。由于这种传统的地方行政机构只能用来勉强维持衙门的日常运作,更本就不可能起到为乡镇服务的作用。为此,中华帝国在建立之初就对这种粗放型的地方行政机构进行了一番彻底的改头换面。

  新改良的帝国地方行政机构,将职能重点放在了地方管理与庶政服务上。废除了传统的吏房、户房、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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